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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cisha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5日 【字体: 】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衡水市慈善总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资金的财务收支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会资金分为社会善款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社会善款的来源和使用

(一)社会善款的来源

1、国内外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2、本会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社会募集收入;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二)社会善款的使用范围

1、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2、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3、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5、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

6、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7、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8、根据章程规定,可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本会的工作经费。

(三)社会善款的使用原则

1、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符合本会宗旨、有定向捐赠意向的,按捐赠人意愿实施。捐赠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资金,由总会设立专帐,单独进行核算;设立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3、社会善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凡本会决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由总会设立专项资金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1、按章程规定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2、会费;

3、工作经费专项捐赠;

4、政府资助;

5、捐赠款利息;

6、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会开办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开支

3、会员活动开支;

4、总会各类会议、宣传活动、表彰奖励活动等开支;

5、慈善项目考察,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往来等开支;

6、捐赠物资的包装、运输、保管等开支;

7、总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项经费开支;

8、与本会开展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来源和使用

会费来源于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特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5000/

2、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3000/

3、中型企事业单位、公司        2000/

4、小型企事业单位、公司、社团  800/

(二)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20

会员会费原则上用于会员活动开支,如有盈亏,可和本会工作经费一并使用。

第七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接收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重大捐赠活动、捐赠款项及善行,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表彰捐赠组织和人士的善举,直接向本会捐款,或与本会共同开展慈善项目的企业、个人,本会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给予荣誉奖励,以寓后人。

(一)一次性捐赠500(含)元人民币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捐赠10000(含)-5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颁发荣誉标志;

(三)一次性捐赠50000(含)-10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授予“乐善好施”称号并颁发铜匾;

(四)一次性捐赠100000(含)-30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授予“慈善家”称号并颁发铜匾;

(五)一次性捐赠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及个人,除享受第(四)项奖励外,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六)一次性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慈善企业”称号并颁发铜匾;

(七)一次性捐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由本会向市政府申请授予“衡水市人民政府特别慈善奖”;

(八)捐赠实物价值符合上述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九)为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本会将定期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展“衡水市慈善评选活动”。凡向本会和向合法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取得有效捐赠收据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评选。取得荣誉的标准为:年度捐赠2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金奖,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银奖,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铜奖,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优秀奖;

(十)企业、个人可与本会开展存款捐息、投资捐利活动,并与本会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财务部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资金和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务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须在衡水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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