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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慈善总会授予捐赠人职务及奖励办法

作者:cisha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5日 【字体: 】 

为发展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更有效地开展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市慈善总会捐赠,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对积极参与、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按以下条件,授予本会本届内相应荣誉职务和奖励。并根据《章程》吸收为本会理事会成员,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             吸收为理事会成员并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一) 凡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履行必要手续,捐款5万元的,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捐款10万元为常务理事;捐款20万元为副会长;捐款50万元为荣誉会长。

()个人履行必要手续,捐款3万元为理事;捐款5万元为常务理事;捐款10万元为副会长;捐款30万元为荣誉会长。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经常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并且发挥了较突出作用的社会各界人士,根据工作需要,按《章程》吸收为理事会成员,并担任相应职务。

二、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为表彰捐赠组织和人士的善举,直接向本会捐款,或与本会共同开展慈善项目的企业、个人,本会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给予荣誉奖励,以寓后人。

(一)一次性捐赠500(含)元人民币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捐赠10000(含)-5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颁发荣誉标志;

(三)一次性捐赠50000(含)-10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授予“乐善好施”称号并颁发铜匾;

(四)一次性捐赠100000(含)-300000(不含)元人民币的,授予“慈善家”称号并颁发铜匾;

(五)一次性捐赠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及个人,除享受第(四)项奖励外,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六)一次性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慈善企业”称号并颁发铜匾;

(七)一次性捐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由本会向市政府申请授予“衡水市人民政府特别慈善奖”;

(八)捐赠实物价值符合上述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九)为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本会将定期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展“衡水市慈善评选活动”。凡向本会和向合法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取得有效捐赠收据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评选。取得荣誉的标准为:年度捐赠200万元(含)以上的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金奖,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银奖,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铜奖,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授予慈善家、慈善企业优秀奖;

(十)企业、个人可与本会开展存款捐息、投资捐利活动,并与本会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三、本办法由本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衡水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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